宜蘭公共運輸定期票

使用須知
發行依據
依據「行政院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原則辦理,由宜蘭縣政府發行「宜蘭縣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下簡稱通勤月票),委託宜蘭縣公共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營運管理。
發售票種
本票券為一張啟用後效期30天之通勤月票,兩方案的售價及可搭乘之運具範圍如下所述,未來如有異動或擴充則另行公告。
  1. 方案售價:
    • 宜蘭縣境內(市區公車、臺鐵):750元。
    • 北宜通勤國道客運、臺鐵及免費轉乘宜蘭勁好行:1,800元。
  2. 可使用運具及通勤月票使用範圍:
    主要提供本縣區域內或跨區域各類公共運輸優惠,如下
購票及續購
  1. 可設定宜蘭縣通勤月票之載具及限制:
    1. 悠遊卡:一般實體悠遊卡,包含普通卡、悠遊聯名卡、悠遊Debit卡、Samsung Wallet悠遊卡、Super Card超級悠遊卡、學生卡、數位學生證(悠遊卡公司與縣市政府或學校合作發行滿12歲以上學生使用之學生悠遊卡)。其中,悠遊聯名卡及悠遊Debit卡支票卡效期需60天以上。
    2. 悠遊付:透過Easy Wallet悠遊付App申請下載之電子支付工具。目前僅限具備NFC功能Android手機可透過悠遊付購買定期票(IOS尚未開放嗶乘車功能)。
    3. 一卡通:一卡通儲值卡(社福卡及優待可除外)、一卡通聯名卡及一卡通Debit卡:效期需60天以上。
    4. 愛金卡:一般實體卡儲值卡皆可、包含普通卡、學生卡(優待卡不適用)。
  2. 購買時由電子錢包扣款,電子錢包餘額若不足以支付,則請先儲值後再購買。
  3. 每卡限制只能設定一種通勤月票,卡片內之通勤月票尚未到期前無法購買不同生活圈或其他運具之通勤月票。例如:卡片已有未到期之台鐵通勤月票,則無法購買「宜蘭地區公共運輸通勤月票」。
  4. 續購:使用者得持原票卡於卡片內原有通勤月票有效期間屆滿前10日起辦理續購一次,續購之通勤月票開始日期為卡片內通勤月票到期日之隔日。
  5. 購票
    1. 使用者可重新購買新電子票證,或持現有電子票證至各通路進行設定。
    2. 通勤月票購買、續購及退票通路開放如下表:
      1. 宜蘭端 (北宜通勤路線國道客運售票櫃台)
        礁溪轉運站: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六段17號
        宜蘭轉運站: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90號
        羅東轉運站:宜蘭縣羅東鎮傳藝路三段218號
      2. 臺北端 (北宜通勤路線國道客運售票櫃台)
        台北轉運站:台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209號
        市府轉運站: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6號
        科技大樓站: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202號
        南港轉運站西站: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359號
        板橋轉運站: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68號
      3. 臺鐵(有服務人員值勤場站)
        北宜方案1,800元(共45個站):
        基隆市
        基隆、三坑、八堵、七堵、百福
        台北市
        南港、松山、臺北、萬華
        新北市
        五堵、汐止、汐科、板橋、浮洲、樹林、南樹林(08:00-1700)、山佳、鶯歌、福隆、貢寮、雙溪、牡丹(07:30-15:30)、三貂嶺、十分(08:00-18:00)、平溪(08:20-15:30)、菁桐(08:20-15:30)、猴硐、瑞芳、四腳亭
        宜蘭縣
        大里、大溪(09:00-16:00)、龜山、頭城、礁溪、四城、宜蘭、二結、羅東、冬山、蘇澳新站、蘇澳、永樂、東澳、南澳、漢本
        宜蘭方案750元(共16個站):
        宜蘭縣
        大里、大溪(09:00-16:00)、龜山、頭城、礁溪、四城、宜蘭、二結、羅東、冬山、蘇澳新站、蘇澳、永樂、東澳、南澳、漢本

如何啟用
  1. 通勤月票須於購買後30日內啟用,超過後即無法啟用,使用者僅能於指定販售通路進行退票。
  2. 使用時將卡片輕觸各運具之感應區,即可開啟通勤月票功能並交易。若為「續購」通勤月票,將於有效期限屆滿次日自動啟用,不須另於設備上啟用。
  3. 宜蘭縣通勤月票辦理續購後,如仍在有效期間內,則續購之通勤月票俟原有效期間屆滿後之翌日自動啟用;如續購時已逾原通勤月票有效期間,則續購之通勤月票有效期間自續購後首次使用當日起算(自續購當日起30日內啟用)。
有效期間
自啟用當日起算連續30日之營運時間結束截止,且自票卡啟用後才生效,不會溯及當日啟用前之搭乘。
如何退票
  1. 通勤月票於購買後,若未於 30 日內啟用,可申請辦理退票。
  2. 通勤月票如已啟用,退票限於通勤月票效期內至指定通路辦理,退票金額僅能存入電子錢包,逾期不予退費。
  3. 退票金額之計算,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由通勤月票票價扣除經過日數之單日扣減基準金額加總及退票手續費 20 元後,退還餘額(不敷扣除者不予退費)。前述單日扣減基準金額為每日300元。計算如下:
    A(購買票價750元) - B(已搭乘紀錄總和300元) - C(手續費20元) = D(退款金額430元)
    A(購買票價1,800元) - B(已搭乘紀錄總和300元) - C(手續費20元) = D(退款金額1,480元)
卡片掛失
  1. 無記名之電子票證(含各式聯名卡)恕無法辦理掛失。
  2. 記名電子票證(含各式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時,依各票證公司掛失規定辦理,持卡人需承擔自辦理掛失確認後3小時內電子錢包之損失。
  3. 各票證公司受理票卡掛失後,依退票規定,自啟用日起至掛失起算至掛失當日,計算通勤月票退票金額併購除手續費20元後退還持卡人。退票金額返還方式,循現行記名電子票證退費管道及辦法辦理。
使用規定
  1. 通勤月票於有效期間內可不限次數搭乘,如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中止搭乘者,恕不受理退費或補償。
  2. 通勤月票僅限一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如經查證有多人共用情形,將停用該通勤月票。
  3. 使用者持通勤月票乘車應遵守各運具乘車刷卡規定,使用範圍內如未依規定刷卡致使通勤月票鎖卡,影響其他運具正常使用,使用者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因本通勤月票推行屬限定使用期間及範圍,與使用者電子錢包原有餘額無關,故解卡時不從使用者電子錢包中逕行扣款,由驗票設備依各運具之營運規定計算解卡費用。
  4. 使用者搭乘市區公車、國道客運,如上下車需刷卡,若上車或下車遺忘刷卡,下次再搭乘時即遭鎖卡,使用者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並扣除該路線基本里程運價為手續費。
  5. 票證交易不完整之票價計算認定,於通勤月票期間民眾搭乘運具交易不完整皆無須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惟清分撥款至本縣市區公車、行經國5之國道客運以里程基本票價、國道客運最短之上下車站點售價認定票價。
  6. 如因天災、事故等因素導致部分運具無法提供服務時,或致使業者無法完成當次旅運服務時,通勤月票使用期限不予以延長。
  7. 票卡應避免污、折、刮、磨損、暴露高溫及扭曲之破壞,若有前述破壞情形致票卡資訊無法讀取,恕不受理搭乘;持卡人可持票證至提供故障卡處理服務之特定販售通路後送處理,經查驗若為前述破壞情形係為人為因素造成,將依退票規定計算通勤月票退票金額後退還持卡人。
  8.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持卡人可持票證至提供故障卡處理服務之特定販售通路後送處理,並依各票證公司規定辦理申請。
活動授權說明
民眾使用電子票證購買通勤月票,參加相關行銷活動報名 時,經持卡人本人同意授權發行單位得使用該通勤月票綁 定之電子票證卡號進行售票、乘車紀錄等進行資料蒐集與 數據分析。相關資料將由協辦單位之票證公司提供進行統 計應用,僅限使用於相關行銷推廣活動用途。
其他
  1. 本須知修正時,由網站公告其變更事項、內容、生效日期。
  2.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其餘依各運輸業者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