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公共運輸定期票

使用須知
發行依據
依據「行政院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與「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發行「宜蘭縣公共運輸定期票」(以下稱定期票)。由宜蘭縣政府發行「宜蘭縣公共運輸定期票」(以下簡稱定期票),委託承攬公共運輸定期票專案委託管理之得標廠商營運管理。
發售票種
本票券為一張啟用後72小時之定期票,可搭乘之運具範圍如下,如有異動或擴充則另行公告。
  1. 售價:
    北宜通勤國道客運、臺鐵(鳳鳴臨時站至和平)及縣內市區公車:299元。
  2. 可使用運具及優惠範圍如下表說明:
    宜蘭好行三日券詳細適用範圍一覽表
購票及續購
  1. 可設定宜蘭縣定期票之載具及限制:
    1. 悠遊卡:一般實體悠遊卡,包含普通卡、悠遊聯名卡、悠遊Debit卡、Samsung Wallet悠遊卡、Super Card超級悠遊卡、學生卡、數位學生證(悠遊卡公司與縣市政府或學校合作發行滿12歲以上學生使用之學生悠遊卡)。其中,悠遊聯名卡及悠遊Debit卡支票卡效期需60日以上。
    2. 一卡通:一卡通儲值卡(社福卡及優待卡除 外)、一卡通聯名卡及一卡通Debit卡:效期需60日以上。
    3. 愛金卡:一般實體卡儲值卡皆可、包含普通卡、學生卡(優待卡不適用)。
  2. 購票
    1. 定期票購買、續購通路及服務項目如下:
      1. 宜蘭端 (北宜通勤路線國道客運售票櫃台)
        礁溪轉運站: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六段17號
        宜蘭轉運站: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90號
        羅東轉運站:宜蘭縣羅東鎮傳藝路三段218號
      2. 臺北端 (北宜通勤路線國道客運售票櫃台)
        台北轉運站:台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209號
        市府轉運站: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6號
        科技大樓站: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202號
        南港轉運站西站: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359號
        板橋轉運站: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68號
    2. 使用者可重新購買新電子票證,或持現有電子票證至各通路進行設定。
  3. 宜蘭好行三日券方案購買後,立即啟用方案之使用期限,且不可退票。
  4. 購買時由電子錢包扣款,電子錢包餘額若不足以支付,則請先儲值後再購買。
  5. 每卡限制只能設定一種宜蘭好行三日券方案,卡片內之定期票尚未到期前無法購買不同生活圈或其他運具之定期票。例如:卡片已有未到期之基北北桃定期票,則無法購買「宜蘭縣公共運輸定期票」。
如何啟用
宜蘭好行三日券方案購買即啟用,不可退票
有效期間
宜蘭好行三日券方案購買後,使用期限由第一次使用當日起連續3日。若第一次使用日為114年1月1日,則卡片使用期限為114年1月3日。到期當日結束時間以各運具原有之營運結束時間為準,例如市區公車營運日為1月3日,營運結束時間為1月4日 01:00或該路線最後收班時間為準。
如何退票
宜蘭好行三日券方案購買即啟用,無法申請退票。若為非人為之故障卡,則退票金額計算係依已使用日期比例折抵金額,退還餘額。
卡片掛失
  1. 無記名之電子票證(含各式聯名卡)恕無法辦理掛失。
  2. 記名電子票證(含各式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時,依各票證公司掛失規定辦理,持卡人需承擔自辦理掛失確認後3小時內電子錢包之損失。
  3. 各票證公司受理票卡掛失後,依退票規定,自啟用日起至掛失起算至掛失當日,計算定期票退票金額並扣除手續費20元後退還持卡人。退票金額返還方式,循現行記名電子票證退費管道及辦法辦理。退票金額返還方式,循現行記名電子票證退費管道及辦法辦理。
使用規定
  1. 搭乘臺鐵行經之起迄站均應於新北市鳳鳴臨時站至花蓮縣和平站,以及支線深澳線及平溪線各車站間,起迄站均於上述指定區間內。搭乘車種除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車、3000型自強號及其他臺鐵局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外,均可免費搭乘,如搭乘對號列車不另行劃座。如起迄任一站不在指定區間內,則不適用宜蘭縣定期票,須另支付該起迄區間之票價(起迄地點之原始票價金額扣以臺鐵公告之計算方式為準),該旅次搭乘金額由電子票證內儲值金餘額支付。(如:持定期票搭乘區間列車,由宜蘭至桃園時,須支付宜蘭至桃園之電子票證票價)。
  2. 定期票於有效期間內可不限次數搭乘,如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中止搭乘者,恕不受理退費或補償。
  3. 使用者持定期票乘車應遵守各運具乘車刷卡規定,使用範圍內如未依規定刷卡致使定期票鎖卡,影響其他運具正常使用,使用者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因本定期票推行屬限定使用期間及範圍,與使用者電子錢包原有餘額無關,故解卡時不從使用者電子錢包中逕行扣款,由驗票設備依各運具之營運規定計算該次搭乘票價費用。
  4. 使用者搭乘市區公車、國道客運及臺鐵,如上下車需刷卡,若上車或下車遺忘刷卡,下次再搭乘時即遭鎖卡,使用者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並扣除該路線基本里程運價為手續費。
  5. 票證交易不完整之票價計算認定,於定期票期間民眾搭乘運具交易不完整皆無須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惟清分撥款至本縣市區公車、行經國道5號之國道客運以里程基本票價、國道客運最短之上下車站點售價認定票價。(此規定不適用於臺鐵,若票證交易不完整,將依據臺鐵公司行政院通勤月票乘車規定辦理。)
  6. 如因天災、事故等因素導致部分運具無法提供服務時,或致使業者無法完成當次旅運服務時,定期票使用期限不予以延長。
  7. 票卡應避免污、折、刮、磨損、暴露高溫及扭曲之破壞,若有前述破壞情形致票卡資訊無法讀取,恕不受理搭乘;持卡人可持票證至提供故障卡處理服務之特定販售通路後送處理,經查驗若為前述破壞情形係為人為因素造成,將依退票規定不予辦理退票
  8.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持卡人可持票證至提供故障卡處理服務之特定販售通路後送處理,並依各票證公司規定辦理申請。
活動授權說明
民眾使用電子票證購買通勤月票,參加相關行銷活動報名 時,經持卡人本人同意授權發行單位得使用該通勤月票綁 定之電子票證卡號進行售票、乘車紀錄等進行資料蒐集與 數據分析。相關資料將由協辦單位之票證公司提供進行統 計應用,僅限使用於相關行銷推廣活動用途。
其他
  1. 本須知修正時,由宜蘭縣政府於網站公告其變更事項、內容、生效日期。
  2.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其餘依各運輸業者之相關規定辦理。
  3. 有關儲值票卡之相關規定,依各票卡公司公告約定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