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公共運輸定期票

使用須知
發行依據
依據「行政院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與「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 點」原則辦理,由宜蘭縣政府發行「宜蘭縣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下簡稱通勤月票),委託 宜蘭縣公共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營運管理。
發售票種及說明
本票卷為一張啟用後效期30日之通勤月票,使用者須符合購買資格方可進行設定,其購買資格係指使用者須 持有基北北桃都會通(須至少4日以上的使用紀錄)與宜蘭縣通勤月票1800方案(須至少10日以上的使用紀錄), 且使用者的身分證字號未綁定上述兩張卡號,可搭乘之運具範圍如下,如有異動或擴充則另行公告未來如有異動 或擴充則另行公告。
  1. 售價:北宜通勤國道客運、臺鐵及免費轉乘宜蘭勁好行:1,100元。
  2. 可使用運具及通勤月票使用範圍:主要提供本縣區域內或跨區域各類公共運輸優惠,包含北宜通勤國道 客運、臺鐵、宜蘭勁好行等,其中臺鐵起迄任一站點未於區間內則無法使用本通勤月票,改由電子錢包餘額扣除。 (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鐵公告票價扣除)。且除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 車、3000型自強號及臺鐵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外,不限搭乘車種,如搭乘對號列車不另行 劃座。
購票及續購
  1. 可設定宜蘭縣通勤月票之載具及限制:
    1. 悠遊卡:一般實體悠遊卡,包含普通卡、悠遊聯名卡、悠遊Debit卡、Samsung Wallet悠遊卡、Super Card超級悠遊卡、學生卡、數位學生證(悠遊卡公司與縣市政府或學校合作發行滿12歲以上學生使用之學生悠遊卡)。其中,悠遊聯名卡及悠遊Debit卡支票卡效期需60日以上。
    2. 一卡通:一卡通儲值卡(社福卡及優待卡除外)、一卡通聯名卡及一卡通Debit卡:效期需60日以上。
    3. 愛金卡:一般實體卡儲值卡皆可、包含普通卡、學生卡(優待卡不適用)。
  2. 購票
    1. 請至國道五號客運業者售票櫃檯進行通勤月票購買、續購及退票通路。
    2. 使用者可重新購買新電子票證,或持現有電子票證至各通路進行設定。
  3. 身分證字號未綁定上述兩張卡號後,方可進行設定。
  4. 2300+方案自啟用日起30日內僅可購買一次,續購則不在此限。
  5. 購買時由電子錢包扣款,電子錢包餘額若不足以支付,則請先儲值後再購買。
  6. 續購:使用者得持原綁定之兩張票卡,並於卡片內原有通勤月票有效期間屆滿前10日起辦理續購一次,續購之通勤月票開始日期為卡片內通勤月票到期日之隔日。
  7. 每卡限制只能設定一種通勤月票,卡片內之通勤月票尚未到期前無法購買不同生活圈或其他運具之通勤月票。例如:卡片已有未到期之台鐵通勤月票,則無法購買「宜蘭地區公共運輸通勤月票」。
如何啟用
  1. 通勤月票須於購買後30日內啟用,超過後即無法啟用,使用者僅能於指定販售通路進行退票。
  2. 使用時將卡片輕觸各運具之感應區,即可開啟通勤月票功能並交易。若為「續購」通勤月票,將於有效期限屆滿次日自動啟用,不須另於設備上啟用。
  3. 宜蘭縣通勤月票辦理續購後,如仍在有效期間內,則續購之通勤月票俟原有效期間屆滿後之翌 日自動啟用;如續購時已逾原通勤月票有效期間,則續購之通勤月票有效期間自續購後首次 使用當日起算(自續購當日起30日內啟用)。
有效期間
自啟用當日起算連續30日之營運時間結束截止,且自票卡啟用後才生效,不會溯及當日啟用 前之搭乘。
如何退票
  1. 通勤月票於購買後,若未於 30 日內啟用,可申請辦理退票。
  2. 通勤月票如已啟用,退票限於通勤月票效期內至指定販售通路(礁溪轉運站、宜蘭轉運站、羅 東轉運站、南港轉運站、臺北轉運站、市府轉運站、板橋轉運站、葛瑪蘭科技大樓站)辦理, 退票金額僅能存入電子錢包,逾期不予退費。
  3. 退票金額之計算,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由通勤月票2300+方案票價(1,100元)扣除經過日數之 單日扣減基準金額加總及退票手續費 20 元後,退還餘額(不敷扣除者不予退費)。前述單日 扣減基準金額為每日300元。計算如下:
    A(購買票價1,100元) - B(已搭乘紀錄總和300元) - C(手續費20元) = D(退款金額780元)
卡片掛失
  1. 無記名之電子票證(含各式聯名卡)恕無法辦理掛失。
  2. 記名電子票證(含各式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時,依各票證公司掛失規定辦理,持卡人需承擔自辦理掛失確認後3小時內電子錢包之損失。
  3. 各票證公司受理票卡掛失後,依(捌)之退票規定,自啟用日起至掛失起算至掛失當日,計算通勤月票退票金額併購除手 續費20元後退還持卡人。退票金額返還方式,循現行記名電子票證退費管道及辦法辦理。退票金額返還方式,循現行記 名電子票證退費管道及辦法辦理。
  4. 2300+方案通勤月票係有限定購買條件,一張身分證號僅提供一張電子票證購買2300+方案通勤月票,且部分票價亦由中央 與地方共同分擔,故每月僅可掛失一次與重新綁定身分證號,並於下個月方可再次購買2300+方案。
使用規定
  1. 搭乘臺鐵行經之起訖站均應於宜蘭縣漢本站至新北市鶯歌站,以及支線深澳線及平溪線各車站間,起迄站均於上述指定區間內。搭乘車種除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 車、3000型自強號及其他臺鐵局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外,均可免費搭乘,如搭乘對號列車不另行劃座。如起迄任一站不在指定區間內,則不適用宜蘭縣通勤月票, 須另支付該起迄區間之票價(起訖地點之原始票價金額扣以臺鐵公告之計算方式為準),該旅次搭乘金額由電子票證內儲值金餘額支付。(如:持通勤月票搭乘區間列車,由宜蘭至和平時, 須支付宜蘭至和平之電子票證票價)
  2. 通勤月票於有效期間內可不限次數搭乘,如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中止搭乘者,恕不受理退費或補償。
  3. 通勤月票僅限一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如經查證有多人共用情形,將停用該通勤月票。
  4. 使用者持通勤月票乘車應遵守各運具乘車刷卡規定,使用範圍內如未依規定刷卡致使通勤月票鎖卡,影響其他運具正常使用,使用者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因本通勤月票推行屬限定使用期間及範圍,與使用者電子錢包原有餘額無關,故解卡時不從使用者電子錢包中逕行扣款,由驗票設備依各運具之營運規定計算該次搭乘票價費用。
  5. 使用者搭乘市區公車、國道客運,如上下車需刷卡,若上車或下車遺忘刷卡,下次再搭乘時即遭鎖卡,使用者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並扣除該路線基本里程運價為手續費。
  6. 票證交易不完整之票價計算認定,於通勤月票期間民眾搭乘運具交易不完整皆無須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惟清分撥款至本縣市區公車、行經國5之國道客運以里程基本票價、國道客運最短之上下車站點售價認定票價。(此規定不適用於臺鐵,若票證交易不完整,將依據臺鐵公司行政院 通勤月票乘車規定辦理。)
  7. 如因天災、事故等因素導致部分運具無法提供服務時,或致使業者無法完成當次旅運服務時,通勤月票使用期限不予以延長
  8. 票卡應避免污、折、刮、磨損、暴露高溫及扭曲之破壞,若有前述破壞情形致票卡資訊無法讀取,恕不受理搭乘;持卡人可持票證至提供故障卡處理服務之特定販售通路後送處理,經查驗若為前述破壞情形係為人為因素造成,將依(捌)之退票規定,持卡人須拿新票卡至指定通路重新綁定身分證號與計算通勤月票退票金額後退還持卡人。
  9.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持卡人可持票證至提供故障卡處理服務之特定販售通路後送處理,並依各票證公司規定辦理申請。
活動授權說明
民眾使用電子票證購買通勤月票,參加相關行銷活動報名時,經持卡人本人同意授權發 行單位得使用該通勤月票綁定之電子票證卡號進行售票、乘車紀錄等進行資料蒐集與數 據分析。相關資料將由協辦單位之票證公司提供進行統計應用,僅限使用於相關行銷推 廣活動用途。
其他
  1. 本須知修正時,由宜蘭縣政府於網站公告其變更事項、內容、生效日期。
  2.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其餘依各運輸業者之相關規定辦理。
  3. 有關儲值票卡使用之相關規定,依各票卡公司公告約定條款辦理。
檔案下載
宜蘭縣公共運輸通勤月票2300+ 方案使用須知
(閱讀須知後請列印,攜帶簽名確認紙本及電子票證至銷售通路購票)
委託(授權)書
(如本人無法前往申辦2300+ 方案,請受託人攜帶委託授權書前往通路辦理)